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分享(1)
- 发布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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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诉求多重叠加 难题逐一破解
广东辖区A上市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数亿元的委托贷款,其利率不低于同期基准利率115%,2014年5月24日发布了相关公告,定于6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
公告发布后,中小投资者普遍认为该交易回报率太低,存在利益输送嫌疑,同时A公司尚有部分利率更高的未偿还银行贷款,该交易影响上市公司收益。因此,多名投资者纷纷要求A公司开通网络投票以方便广大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A公司以相关监管规定对此未有明确要求为由,拒绝开通。随后多名投资者先后致电广东证监局提出相同诉求。
该局在第一时间督促A公司承担起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并向公司指出,虽然监管法规未明确要求此类事项必须开通网络投票,但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希望公司重新研究此事。在该局的引导下,A公司于5月29日补充公告增加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中小投资者诉求得到响应。
一波既平,一波又起,投资者再次致电监管部门提出两项诉求,希望A公司详细披露本次议案中借款方的信息,同时希望公司大股东回避议案表决。A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于6月6日公司发布公告,针对原来披露不详尽的事项补充披露了借款方财务及股权结构等信息。
为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在股东大会表决当天,公司大股东在法律法规无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回避表决。有关议案在中小股东积极投票反对的情况下,以93.68%的反对票未获通过。
至此,中小投资者有效参与了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充分发挥了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诉求悉数得到回应,与大股东的矛盾得到缓和。
本案例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1)中小投资者日益关注自身投票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行使。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应当耐心听取中小投资者诉求,尊重中小投资者意见表达的权利。(2)实践证明,畅通网络投票渠道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证监会随后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保障中小投资者便捷高效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也应积极参与投票表决,理性有序表达意愿、发出声音,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广东证监局供稿)
案例2:
风险错配不应该 主动担责应肯定
2014年6月,广东证监局接到投资者匿名投诉,反映辖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在销售“A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以及向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和销售该基金,并最终造成投资者较大面积亏损的违规行为。
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派员赶赴该证券营业部现场核查,并在核查过程中,向证券公司总部通报了有关情况。公司方面高度重视,积极行动,一方面安抚投资者,向有关分公司紧急拨付风险补偿金;另一方面对该产品的销售适当性,特别是产品评级、宣传内容和口径、客户风险匹配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通过自查发现,该基金产品在公司内部风险评级中被评为“较低风险”等级,销售对象应为风险承受能力为“谨慎型”及以上等级的客户。但在实际销售中,低于“谨慎型”风险等级,且未进行风险确认的客户达数百人,且认购金额较大。
公司进一步分析,出现如此严重的适当性错配,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在下发该基金销售通知时,未明确告知各营业部该基金风险等级。二是信息系统存在缺陷,公司提供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供投资者认购该基金,但公司场内认购的客户端没有自动匹配和提示投资者确认风险的功能,导致通过场内渠道认购该基金的投资者只能通过营业部人工执行适当性匹配和确认,且部分营业部因信息不全、流程执行不到位,未对投资者和产品进行审慎匹配,也未履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确认的职责。三是部分营业部违反公司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基金产品销售,降低了销售行为的规范性。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认为,是自身销售适当性体系的各个流程、环节的管控存在疏漏,共同导致了适当性错配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根据自查结论,公司对内部责任部门进行了风险提示和考核降级,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和扣罚奖金的处分。
同时,为了弥补投资者损失、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主动提供了多种补救措施供投资者选择,包括陆续发行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原基金进行对接;对不愿意接受产品对接方案的客户,公司按照客户损失情况直接给予经济补偿,截至目前已经累计赔偿120名客户,总金额达到105万元。公司方面表示,对于后续可能发生的相同事由的投诉,将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赔付,确保对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补偿到位。
虽然公司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事后公司主动揽责的态度还是应该给予肯定。同时该案例告诉我们:(1)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要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作为自身的固有义务来对待,克服不当利益冲动,同时要完善员工考核机制,防范只重视业务而罔顾适当性义务的现象。(2)证券公司应该加强适当性管理的机制、流程建设,特别是提高投资者风险测评和匹配的电子化水平,杜绝人为操作产生差错而导致风险错配的情况。(3)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在购买基金、理财产品时,不应简单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辞,而应全面、细致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申购赎回规定等重要信息,结合自身理财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广东证监局供稿)
案例3:
胡乱荐股引纠纷,认错道歉又赔钱
2014年8月,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客户谭某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诉,反映其在该营业部员工张某的劝导下开立证券账户,并在其强烈推荐下购入某股票导致亏损,其后张某向谭某推荐期货对冲产品,以期获取收益填补此前股票的亏损,并承诺赔偿损失。在期货账户同样出现亏损后,张某并未兑现赔偿损失的承诺,且谭某与张某所属营业部协商无果。
经双方同意,本案由协会调解员进行调解。经了解,张某承认自己没有证券投资顾问资格,曾根据某公司研究报告向谭某推荐股票,并根据自身判断对期货投资品种和交易方向提供了建议,但否认自己曾对投资收益作出保证或承诺赔偿损失。
同时,营业部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营业部对员工及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是合规和尽责的,也对客户做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和员工执业行为限制的提醒。
此外,谭某与张某原为私交甚好的朋友关系,因此谭某对张某的投资建议非常信任。而张某也认为,谭某作为自己的朋友,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可能说话内容比较随意,并未考虑其作为一名专业的证券从业人员所应有的语言规范,从而造成了谭某的误会。
在调解员的分析及劝导下,双方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达成以下共识:一、张某就相关投资建议造成谭某损失进行道歉。二、张某同意向谭某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该案例告诉我们:(1)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杜绝非证券投资顾问提供证券买卖建议的违规情形。(2)证券从业人员要区分私人交往和岗位职责,处理好亲友成为客户后的关系,保持执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3)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不应简单听信他人建议买卖股票、期货,而应全面、细致了解相关情况后,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供稿)
案例4:
强行平仓不通知 造成损失要担责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到某期货营业部客户张某投诉,反映2014年12月1日9:07,该营业部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对其持有的24手豆油Y1501进行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张某认为营业部违规操作,请求协会予以解决。
协会将张某的投诉情况及时通报该营业部,要求营业部及时联系投资者,认真解释,妥善处理。经了解,当年11月28日外盘行情出现暴跌,导致12月1日开市后国内期货市场豆油合约行情直逼跌停板,张某的风险率骤增,其保证金比例已经低于交易所的标准。公司风控人员为有效控制风险就直接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经过自查后,公司认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向张某赔礼道歉,并就其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和佣金优惠,张某对处理结果满意。
本案告诉我们:(1)期货经营机构在强行平仓前,一定要先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要求客户自行平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此外,在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前要通知客户。因此,期货公司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期货交易是典型的保证金交易,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特有的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对此,期货经营机构要对客户进行足够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确保有关适当性措施能落实到位。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供稿)
案例5:
交易佣金,不应该是一本糊涂账
广州的老王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本来好好地在A证券公司开户,佣金费率多年来一直是0.8‰,前两个月隔壁B证券公司小邹找到老王,说我这边只收0.4‰,老王一时心动,就转户去了B证券公司。哪知道最近一查才发现,B公司的佣金一直按0.8‰收取,此外在多笔交易中还收取了5元的佣金。老王于是拨打12386热线投诉。
热线通过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将投诉转B公司处理。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积极督促公司处理好该起投诉,同时还建议公司就开户佣金事宜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B公司翻查老王开户资料和相关留存档案、回访录音等资料,未发现老王对佣金收取标准提出异议或申请调整佣金的任何材料。客户经理小邹也表示,未曾给予老王佣金0.4‰的承诺。对于其中的5元佣金问题,根据有关部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A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因此,该项收费合规合理。
第二天,B公司工作人员拿着老王的开户资料和录音,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向老王当面沟通说明。老王表示,对5元一笔的佣金收费无异议,但要不是客户经理小邹承诺按0.4‰收取佣金,他怎么会转到B公司呢?
B公司称老王口说无凭。老王不服气,于是再次拨通12386热线表达对B公司的不满,要求退还多收佣金的同时给予合理赔偿。
眼看双方“剑拔弩张”,热线立刻与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联系,希望指派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先向A公司调取老王此前的佣金收费凭证,再向B公司说理,表示虽然老王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其在转至B公司前交易佣金一直是0.8‰,促使其转户的原因很可能就是佣金费率的优惠。其次,券商通常会对营销人员有业绩考核要求,一些营销人员为了业绩,常常会以口头承诺低佣金的方式招揽客户,等投资者开户后,当初的承诺便抛诸脑后。
调解员一方面向B公司提出,希望对退还部分佣金的问题重新考虑。另一方面,调解员对老王晓以利弊,建议其在目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退让一步接受调解方案,以达成双方共赢的目的。
在热线及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有理有据的调解下,B公司向老王退还部分佣金,同时优化公司开户流程,增加签署佣金标准确认文件的环节。问题的顺利解决,让老王感受到12386热线的古道热肠,他最终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继续留在B公司进行交易。
案例6:
沟通+服务——处理纠纷的制胜法宝
随着资本市场创新发展,证券业务复杂度有所增加,投资者因不了解业务流程而造成误会和纠纷时有发生。很多时候,通过市场经营主体一线工作人员有效的沟通,贴心的服务,实实在在去解决投资者的困难,投诉纠纷自然迎刃而解。
2014年11月,投资者柳女士要求快速赎回广东辖区D基金公司货币基金,计划当天将赎回款用于打新股,但因公司垫资额度使用完毕,赎回失败。眼看就要收市,新股没打成,随即拨通12386热线要求公司赔偿打新不成的或有损失。
同样在广东,某证券公司花都营业部柜台前围满了投资者,突然,人群骚动,投资者李先生情绪激动,尖声嚷着:“我要投诉!”,随后,12386热线响起。据了解,该投资者需要办理银行三方存管业务,本来该业务需到银行网点确认,但该营业部为了方便客户,向银行申请了银证POS机协助投资者完成签约,不料恰逢POS机通信中断,多次尝试都无法完成签约手续。该投资者眼见股市涨势如虹,心急如焚,一气之下便向热线投诉。
12386热线通过广东证监局将上述两宗诉求分别转相关机构处理。广东局要求相关机构派专人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到位、以理服人,同时改进服务,防微杜渐,以防类似投诉发生。
D公司在接到12386热线转办单后,三小时内多次与柳女士沟通,详细解释虽然当天垫资额度已用完,但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普通赎回业务。当日收市后,D公司再次联系柳女士,表示公司已增加垫资额度,如有需要可重新办理快速赎回。
柳女士表示三点钟已过,赎回再无意义。在之后的几个工作日中,公司多次与柳女士沟通,并给出类似情况解决建议。该公司的耐心和细心终于打动柳女士,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随后,D公司进行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根据市场打新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垫资额度,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垫资额度使用情况,就打新、节假日等特殊时间发短信通知客户提前做好资金安排,让投资者感受到更贴心的服务。
另一边,心急如焚的李先生也没有被冷落。花都营业部在接到投诉转办单后,总经理亲自向李先生解释第三方存管签约流程,李先生看营业部负责人态度诚恳,情绪有所缓和。
无奈此时银行工作人员回复,设备故障短时无法修复。该营业部立刻与对接银行网点人员联系,请银行优先为李先生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用专车将李先生送到银行,全程陪同办理,最终让李先生满意而归,并致电12386热线撤诉。
在此之后,营业部配备了三台银证POS机,同时在显眼位置张贴业务办理流程,此类服务明显改善。
不一样的诉求,同样满意的结果。投资者的点赞无不来自于市场经营主体耐心的沟通解释和加倍贴心的优质服务,同时,12386热线时刻为投资者着想、始终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无不让投资者切身感受到:公平,就在身边!
案例7:
填错席位号引发的曲折故事
开户炒股的投资者中很少有人注意到席位号信息,一般交易中也根本不用输入席位号,但席位号的填写出错,却可引发股票及对应现金分红的错配。2014年,广东辖区F基金公司就遇上了这样一宗事例。
事件起源于2013年,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位股权激励对象在办理激励股票转到证券账户时,没有正确填写所在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而是阴错阳差地填上了F公司的席位号,从而造成该激励股票及此后的现金分红均被划拨到F公司账户上。
此次错配涉及到股票10万股,以及2013年年度分红约1.8万元。由于涉及金额较大,该投资者心情急迫,多次电话咨询基金公司和所在券商,要求划回相关股票和现金分红。
接到12386转办的投资者诉求后,F公司立即着手调查,并与中登公司及相关券商进行沟通。
因涉及到券商和登记结算问题,仅凭基金公司一己之力也无法处理和划拨相关股票和现金分红。为此,F公司各部门经多方询问讨论后,制定了针对这一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案。
在F公司的悉心指导下,投资者首先向相关券商提出申请,再由券商代其向中登公司提出正式的更正申请,F公司从中全力配合。该投资者的10万股股票得以顺利划转到名下证券营业部,但1.8万元现金分红还是未能予以划转。
F公司获悉后,有关负责人再次和中登公司业务部取得联系并进行了多次协商。在获得中登公司承诺处理后,立即电话回复该投资者并持续跟进该事项。在各方努力下,现金分红最终划转完成,F公司随即通知投资者查收。
近年来,在证监会投保局的要求下,F公司不断完善投资者诉求处理机制,针对不同问题建立了一整套诉求处理工作流程。
该公司在处理该投资者诉求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从投资者利益出发,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到位的问题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进问题的落实。本案例中的投资者之所以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取回相关股票和现金分红,顺利维权,与F基金公司有效的诉求处理机制密不可分。
“为投资者服务”是12386热线的宗旨,而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才能更好地解决投资者诉求,从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8:
强化举证 以理服人
2008年刘某与G期货公司广州营业部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从开户至今累计亏损4万多元,留存手续费3千多元。在G公司交易期间,刘某风险控制能力较差,曾多次因保证金不足被公司强行平仓(以下简称强平)。
2014年11月刘某向12386热线投诉:G公司在未向其发送追加保证金(以下简称追保)通知的情况下,于11月3日及6日对其持有的2手白银1412多头合约进行了强平,并主张大额索赔。
G公司接到热线转办工单后,立即组织自查。经核实,公司在每日结算后都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向保证金监控中心发送客户账单、追保通知等;同时,广州营业部业务员在10月31日、11月3日、11月6日强平前都有通过电话向刘某通知追保等事宜,并有录音为证,不存在刘某反映的不履约失职行为。
在刘某投诉的几手强平异议中,公司认真向其举证,证明公司均及时进行追保,并多次告知其目前的风险状况,当时刘某明确表示要保留仓位,会自行处理。经过公司与刘某多次沟通,刘某对此前未进行追保的投诉不再提出异议。
但此时刘某又提出新的投诉主张:他的持仓盘中到了强平线公司应当立即强平,但公司没有这样操作,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第七节的约定,再次向刘某解释:“强平是公司的权利,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并控制风险”。无奈刘某始终未能接受公司的解释,于是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复沟通,调解员也向刘某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刘某主动放弃了索赔请求,并致电热线撤销投诉。
在本案处理完后,G公司也有几点体会:
一是积极处理客户的投诉。在日常客户纠纷处理中,公司要及时对客户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并及时反馈,做好沟通。
二是注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公司开发客户过程中,要注意履行适当性评估工作,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同时,要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提示风险,不宜向风险控制承受能力差的客户推荐高风险的产品和业务。
三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积极向协会、司法机关等第三方中立机构寻求帮助。在本案例中,在公司与客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正是由于协会的适当介入,在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快速化解矛盾,充分说明了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案例9:
快速反应——成功处理纠纷的重要前提
2014年3月25日,H期货公司接到12386热线转来投资者周某有关委托未成交的投诉。周某诉称,其于2014年3月17日09:16:15发出“IF1403 卖出平仓”交易指令,委托价格2154.2,并于当日09:16:21撤单。周某认为,是H公司交易软件故障导致其卖出指令未能成交,由于当日该合约价格下跌,造成其继续持仓账面损失,要求赔偿。
接到投诉的第一时间,H公司立即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合规部迅速通知周某所在的营业部与周某联系,详细听取其具体诉求。随即,合规部指定对应部门开展对该事件的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天IF1403的行情自09:16:15周某发出平仓委托指令至09:16:21撤单期间,该合约市场最高价格为2153.4,没有达到周某所报委托价格。因此,周某平仓委托指令未能成交,并被自己成功撤单。
在查清事实后,H公司当天出具了处理意见,并通过电话向周某反馈投诉处理结果,取得了周某的认可。
H公司投诉处理工作并不止步于此。该公司认为,处理投诉并非仅仅是解决投诉问题本身,更应该以投诉事件为出发点,根据投资者的情况和需求进一步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做好投资者服务。
投诉完结后,H公司还安排周某所在营业部派出技术人员,于第二天携带IF1403合约3月17日分时K线图及周某委托指令的流水明细单,专程上门向周某再次进行详细解释,并向其进行软件使用方面的培训,面对面解答客户疑问。
在新形势下,H公司积极落实证监会投保局有关投诉处理要求,主动承担起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首要责任。“当天处理,当天回复”是H公司处理客户投诉事件的时限要求。无论是12386热线等监管渠道,还是公司自身接收的客户投诉事项,H公司均坚持这一做法。
从实际效果看,H公司对投诉处理的快速反应,既能稳定投资者情绪,又让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案例10
监管执法层层推进 上千股民终获赔偿
2012年,广东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A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Z某通过精心编织利益网,隐瞒A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实,其中部分关联公司为其儿子所设立。A公司2009年报、2010年和2011年的中报及年报均未依法披露与相关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达到临时公告标准的关联交易也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为及时遏止相关违法行为,防止给广大股民造成更大损失,2012年7月,广东局向A公司及其原董事长Z某发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A公司予以警示,并责令公司及Z某进行公开说明。A公司其后发布公告,承认公司以往信息披露中遗漏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
由于A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严重,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不足以进行惩戒,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年10月,广东局决定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面对涉案人员众多、违法时间跨度较长等因素,广东局组织精兵强将,力克困难,加快节奏,历时100余天,完成了案件全部调查和审理工作。2013年3月,该局正式向A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和40万元的罚款,对Z某处以1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他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也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不是上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终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违法信息披露被处罚后,股民可以就投资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赔偿诉讼。
在对A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布之后,大量股民就开始联系广东局,咨询起诉维权事宜。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局通过电话认真为上百名股民诉讼维权提供了专业指导,并通过辖区投资者保护手机信息平台发送主题为“民事诉讼是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途径”的公益提示信息,指引股民通过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侵权人索赔。
同时,广东局在第一时间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相关受案法院,双方多次就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有关时点的确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进行反复讨论;联系有关证券公司专业人员开发计算赔偿金额的软件程序,从而减轻核算工作量,为法院顺利审结案件提供专业性支持;及时约谈A公司的现任高管,要求公司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合法合理解决股民诉求,尽量降低股民维权成本。
据A公司公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5月,已经有2700余名股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累计索赔3.84亿元。截至2015年6月,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950余起案件中,判决A公司向股民赔偿6000余万元的损失。
案例11
不断完善股权结构 集体选定董事人选
2012年5月初,C公司发布公告,“超期服役”的董事长将在5月25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正式卸任,同时公司的董事会将进行改选,董事席位投票采取累积投票制。
公司随即通知了大股东及持股较多的机构投资者,建议各方积极推荐董事候选人。随后,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提名Y某等四人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其中Y某此前一直在银行和政府部门任职,刚刚空降担任公司控股股东总裁,其余三位人选均在公司任职多年。在与此同时,某QFII与公募基金也联合推荐了董事人选。媒体普遍预测,Y当选后将被推举为公司总经理,成为公司新的掌门人。
各机构投资者之所以参与C公司治理,源于该公司自2005年以来,采取多种措施不断优化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一是公司基本解决了一股独大的问题,大股东持股比例由股改前的50.28%逐步下降至2011年底的19.45%,完成了由绝对控股到相对控股的转型。二是引进下游经销商作为战略投资者。大股东将其持有10%的股份转让给10家核心区域销售公司,实现与经销商利益一体化。三是实施股权激励。大股东划出4.23%股份对公司高管、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上措施使公司、各类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而吸引了大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长期持股,公司市值从2005年到2012年间上涨了12.3倍。
5月25日的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大多表达了相同的质疑:“大股东持股仅为19%,却推荐了二分之一的董事人选,空降兵Y某既无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也不熟,一到公司就担任董事总经理,能否撑得住?”
果不其然,在其后的董事会改选投票中,投资者积极行权,纷纷将选票投给机构投资者推荐的董事人选,该候选人最终以113%的得票率高票当选,而大股东推荐的Y某仅获得36.6%的赞成票,遭到否决。表决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展现了良好的法治观念和开明作风,明确表示:“尊重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我们相信新一届董事会会正确履行权利义务”。